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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部分外省市高校录取可享经济补贴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2008年继续对被部分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考生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属于一次性经济补贴发放范围的外省市高校名单将另行公布。具体补贴发放办法如下:

    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相关外省市院校所录取考生的名册,并按照该考生报名表所填列的通信地址,于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领款通知书”“领款证明”及一张银行借记卡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考生,另附送一个供寄回领款证明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

    二、被录取的考生收到“领款通知书”后请仔细阅读,认真填妥有关信息,到高校报到注册后,将“领款证明”加盖该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公章,并由考生本人在“领款证明”上签名。

    三、考生必须在10月底前将“领款证明”原件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讯地址: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编:200235)。

    四、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收到“领款证明”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分批通过银行以电子划款方式将补贴款直接划至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给考生的银行借记卡账号,并将已划款成功的考生名单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上公布,洪考生及家长查阅。

    五、补贴款发放时间至2008年12月30日截止,过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的(以考生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封通过邮局投寄时间为准),一律视作自动放弃。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收费 工作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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